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5532號
PCDV,114,司執,45532,2025040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5532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楊志華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 應為執行行為地,而係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。經 查: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,非在本院轄區內, 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