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5460號
債 權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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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
債 務 人 Dizon Hazel Donayre 海瑟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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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460號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查報債
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核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之
住所係在新竹縣湖口鄉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
可參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
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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