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4600號
PCDV,114,司執,44600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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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460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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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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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曾竹吟
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600號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查報債
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聲請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
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,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
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與司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發
布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
 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
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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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