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977號
債 權 人 王嘉瑋 住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2段265巷72弄5
債 務 人 張禹堂
王喬恩
李晉維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債權人聲請對於債 務人為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五結鄉等處,非 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