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1429號
PCDV,114,司執,31429,2025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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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42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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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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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林朝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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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
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
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青山蘭花生物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南市,
非在本院轄區內,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
資料以及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,是本件
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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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