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206號
PCDV,114,司催,206,202504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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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楊琇雲

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、五點內容之
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) 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

四、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
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
該證券為無效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
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

附表:(114年度司催字第206號)
支票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張義雄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2月15日 90,000元 0659672

   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( 註一)
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 註二) ,具狀向
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

( 註一)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,而法院係
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權利
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
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( 註二)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
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
容及列印公告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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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