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40號
PCDV,114,司催,140,202504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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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
聲 請 人 呂行力即呂希之繼承人


呂行健呂希之繼承人

呂黛麗即呂希之繼承人


上二人共同
非訟代理人 呂行力

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表:(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)
股票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-NX-0054560-0 1 664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78606-0 1 45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(註一),
  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
   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(
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
3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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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