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7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上誠文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樺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參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N2685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9月止,共積欠
電信費新臺幣6,843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依
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N2685。釋明
文件: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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