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860號
PCDV,114,司促,9860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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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威廷

陳明麗


一、債務人林威廷陳明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
貳佰貳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威廷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華夏科技大學邀同
債務人陳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
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,額度新臺幣(下同)均為80萬
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8份,金額總
計437,678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
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,每滿一個月
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
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
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
二)詎債務人林威廷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61,229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
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2月25日,將該筆貸款轉
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陳明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請向債
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等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
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8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1,229元 林威廷陳明麗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61,229元 林威廷陳明麗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,229元 林威廷陳明麗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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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