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853號
PCDV,114,司促,9853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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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冠佑

債 務 人 温秋瑛温文瑛



一、債務人林冠佑温秋瑛温文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冠佑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進修學校、亞東技
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温秋瑛温文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
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二紙,額
度新臺幣(以下同)30萬元、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
書暨約定事項,共 14 份,金額總計 346,186 元,約定應
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
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
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
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
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林冠佑
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
105,183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
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
期,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
債務人温秋瑛温文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
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
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
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
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85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5,183元 林冠佑温秋瑛温文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5,183元 林冠佑温秋瑛温文瑛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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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