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787號
PCDV,114,司促,9787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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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連士鴻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壹佰參拾肆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連士鴻於民國113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0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4月11日止累計689,134元正未給付,其中665,563元為本
金;23,178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連士鴻於民國113年12月09日
向債權人借款722,4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至民
國120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1日止累計740,000元正未給付,其
中717,617元為本金;22,29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7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5563元 連士鴻 自民國114年0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17617元 連士鴻 自民國114年0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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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