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7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謝宇翔
洪瓊芝
一、債務人洪瓊芝、謝宇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
柒仟陸佰貳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謝宇翔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、致理技術
學院附設進修學院邀同債務人洪瓊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
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
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
定事項,共 9 份,金額總計 215,584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
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
起開始分 108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
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
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
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謝宇翔自民國11
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177,623
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
於113年12月24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洪
瓊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
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
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7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,623元 洪瓊芝、謝宇翔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77,623元 洪瓊芝、謝宇翔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,623元 洪瓊芝、謝宇翔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