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70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謝文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謝文誠於112年10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
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7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638元 謝文誠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13% 002 新臺幣174717元 謝文誠 自民國114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1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638元 謝文誠 自民國114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002 新臺幣174717元 謝文誠 自民國114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