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62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債 務 人 李家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李家誠即李旭紋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
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
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
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
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
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2月18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51,478
元消費款、新臺幣3,088元循環利息,總計新臺幣54,566元
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478元 李家誠即李旭紋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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