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602號
PCDV,114,司促,9602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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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賴輝豐


債 務 人 陳立承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玖仟捌佰玖
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2.9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
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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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