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587號
PCDV,114,司促,9587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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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
債 權 人 黃海燕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玉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
證物非借據影本而為本票影本,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與票據
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,其爲無效票據故無法釋
明債權存在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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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