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
法定代理人 蔡政翰
債 務 人 林玉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肆
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