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戴秀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
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
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戴秀庭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以下同)6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
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
積欠聲請人610,388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