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145號
PCDV,114,司促,9145,2025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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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145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陳立承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0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
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214元及合約未
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,共計新臺幣22214元整。經聲
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二)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
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、欠
費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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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