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
債 權 人 吳洲隆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式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
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式洲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
林式洲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遷
離原址目前設籍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
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
聲請應予駁回。債權人仍可改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債務人
提起民事訴訟以維權益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