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733號
PCDV,114,司促,8733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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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
債 務 人 謝文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參萬捌仟貳佰壹
拾參元,及其中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
,暨其中捌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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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