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710號
PCDV,114,司促,8710,2025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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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
債 權 人 君瑋鋼鐵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


債 務 人 宜睿穎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俊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捌萬柒仟肆
佰玖拾壹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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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睿穎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君瑋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