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703號
PCDV,114,司促,8703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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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0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辛佩羿律師即廖志峰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志峰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

(一)新臺幣(下同)伍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。
(二)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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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