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621號
PCDV,114,司促,8621,2025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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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邱婕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100,
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
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,00
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
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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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