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581號
PCDV,114,司促,8581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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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温美琪黃光榮之繼承人


黃潤玉即黃光榮之繼承人


黃佳來即黃光榮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光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
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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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