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549號
PCDV,114,司促,8549,2025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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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債 務 人 童玉淳黃俊允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貳萬參仟零
貳拾貳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
延滯第一個月收取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,延滯
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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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