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517號
PCDV,114,司促,8517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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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1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莊勝欽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莊勝欽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3月28日止累計167,554元正未給付,其中160,294元為本
金;5,967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莊勝欽於民國112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3月28日止累計338,919元正未給付,其中336,098元為本
金;2,82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1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294元 莊勝欽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6098元 莊勝欽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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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