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407號
PCDV,114,司促,8407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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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郭偉成
債 務 人 徐文銓即徐文烽之繼承人


徐文賓即徐文烽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文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,及其中
壹拾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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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