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236號
PCDV,114,司促,8236,2025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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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程治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程治中於102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,469元整未為清償
(消費款10,93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637元整及違約金900元
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
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
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0,932元自113年1
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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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