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211號
PCDV,114,司促,8211,2025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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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蘇蘊


蘇一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蘇蘊欣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蘇一婷為
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「就學貸
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,共計新臺幣207,006元
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
借據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
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
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
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
蘇蘊欣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
新臺幣156,521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
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蘇一婷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鑑核,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
款借據影本一份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、戶籍謄本一份
、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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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