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陳斯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柒仟參佰零壹元
,及其中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貳
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伍仟肆
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元
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