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
債 務 人 王愛絜即憓贏企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
八七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新臺幣(下同)伍萬貳仟柒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二
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