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樊書豪
賴玉真
樊定中
一、債務人樊定中、樊書豪、賴玉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參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樊書豪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、宏國德霖科技大
學邀同債務人賴玉真、樊定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
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
臺幣(以下同)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
,共 8 份,金額總計 264,100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
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
分 96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
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
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
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樊書豪自民國113年10月0
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126,234 元未還,
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3年1
2月24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賴玉真、樊
定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,234元 樊定中、樊書豪、賴玉真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26,234元 樊定中、樊書豪、賴玉真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,234元 樊定中、樊書豪、賴玉真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