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4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厲明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46
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
法 官 解怡蕙
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仁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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