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09號
PCDV,114,司促,7709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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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
債 權 人 購物橘子股份有限公司(原: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
非訟代理人 李雯婷
債 務 人 天啟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廖碧兒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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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購物橘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橘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