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惠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貳萬肆仟貳
佰玖拾肆元,及其中貳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