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
債 權 人 昕廣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祝萍
非訟代理人 陳建利
債 務 人 崢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世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參萬伍仟玖佰捌
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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