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
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
債 務 人 劉添錫律師即陳嘉民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嘉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玖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,及其中玖萬壹仟參
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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