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
債 務 人 黃石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元,及自民國(
下同)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