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81號
PCDV,114,司促,4081,2025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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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



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思婷、洪孟森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通
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5 日         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         
         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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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