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58號
PCDV,114,司促,3858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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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
債 務 人 方慧珍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捌仟肆佰伍
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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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