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李武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
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零柒佰陸拾柒元
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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