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許煒明
債 務 人 許秋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許煒明於民國107年間邀同案外人張嘉蘭為
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,復
於109年間變更連帶保證人為債務人許秋冬,並簽訂增補約
據在案。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具
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2筆,合計新臺幣91,142元。
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
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
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
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
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
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
轉列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04月15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
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
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
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詎債務
人許煒明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
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
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
務人許秋冬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715元 許秋冬、許煒明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4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715元 許秋冬、許煒明 自民國113年 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