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715號
PCDV,114,司促,10715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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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


債 務 人 鄭又誠

鄭碧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捌拾伍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鄭又誠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鄭碧
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,金
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279,972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
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
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
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
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
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鄭又誠自113年1
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150,885元未還
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鄭
碧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
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1.放
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.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885元 鄭又誠、鄭碧雲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50885元 鄭又誠、鄭碧雲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885元 鄭又誠、鄭碧雲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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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