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
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債 務 人 林伶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貳仟參佰伍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滯納金貳仟壹佰元、違
約金參仟貳佰參拾伍元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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