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邱佳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邱佳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3日止累計14,908元正未給
付,其中14,908元為消費款;0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6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08元 邱佳萱 自民國114年04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