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558號
PCDV,114,司促,10558,2025042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江品潔

債 務 人 江金錡


一、債務人江金錡江品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
壹仟肆佰捌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緣債務人江品潔於民國106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
,邀同債務人江金錡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800,000元整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
」動用8筆,計新臺幣213,722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
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
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
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月內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
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
金。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
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
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
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
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或上開遲延
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(二) 詎債務人
江品潔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餘本
金181,482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
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江金錡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
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(三) 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
其清償以保權益。(四)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
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
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5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1482元 江金錡江品潔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1482元 江金錡江品潔 自民國113年 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