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
債 務 人 施威旭
施珊汎
一、債務人施威旭、施珊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
零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111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,邀同債
務人施珊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,金
額新臺幣1,000,000元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2筆,計
新臺幣104,134元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
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
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內(含)以內者
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倘經本行將
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1
月22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
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,
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
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
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(二) 詎債務人施威旭就讀學校
學程結束後,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餘本金64,004元(逾
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
期。另債務人施珊汎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(三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(四) 本件就學貸款
係政策性貸款,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依民
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。釋明文件:就
學貸款借據1紙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、戶籍謄本1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5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004元 施威旭、施珊汎 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 年息1.775% 001 64004元 施威旭、施珊汎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004元 施威旭、施珊汎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