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孟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孟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3日止累計121,421元正未給
付,其中118,228元為消費款;2,793元為循環利息;4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28元 李孟臻 自民國114年04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