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476號
PCDV,114,司促,10476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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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陳俊林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俊林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附證一),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給付(附證二)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
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99,813元整。(二)依契約書
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
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
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
之十五計算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,226元
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
,以本金新臺幣299,81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
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元
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
書第12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
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
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因債權人不
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
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
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
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
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
二、帳務資料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7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13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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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